現行法例緊急操作通道須6米闊

現行法例
緊急操作通道須6米闊

緊急車輛通道「禁止泊車」標誌,外形是由上面一個圓形、中央被斜劃劏開,下面另加一個「向左」和「向右」箭嘴的標誌,就代表該通道為緊急車輛通道,禁止泊車。
據運輸署資料,如車輛會對他人構成阻礙或危險的地方或車輛會妨礙其他車輛進入建築物,或阻塞停車場出入口的地方,以及車輛會妨礙由行車道通往消防龍頭的地方等,都會豎立「禁止泊車」標誌,若在此泊車,有可能被票控或拖走。
運輸署則表示,若房署已獲批出更改道路使用,會通知消防及運輸署洽商後,將有關標誌拆去。
而根據《建築物(規劃)規例》和《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供緊急車輛使用及操作的通道至少須有6米闊,若只供緊急車輛通過亦最少要4.5米闊。
若有人違反上述法例,消防處會向有關人士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規定其須在指定限期內消除有關火警危險。如有關人士未能在指定限期內遵守該通知書的規定,則屬違法。
《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