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涉無牌經營

三公司涉無牌經營

【本報訊】《蘋果》調查發現,事件中三間公司,事主李先生都以為是財務公司,但查實三間公司都沒有放債人牌照。市民可在網上查閱財務公司的牌照。
根據《放債人條例》,任何人無牌經營放債人業務,即屬違法,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兩間轉介貸款的公司百利達及富高,商業登記皆為「財務按揭顧問公司」,但百利達廣告卻省去「顧問公司」四字,令李先生以為是財務公司。
至於正式貸出款項的英倫財務有限公司,於2010年曾成功獲得放債人牌照,但自2011年起,其續牌申請已被駁回。據公司註冊處紀錄,英倫至今未獲放債人牌照。

放債人牌照可網上查閱

本港財務公司可分兩大類,一類是受金管局監管的金融機構,屬於少數,名單列於金管局網頁( http://vpr.hkma.gov.hk/cgi-bin/vpr/index.pl)。另一類是持「放債人牌照」的公司,受警方和公司註冊處監管,名單每月更新上載「公司註冊處─放債人牌照」(http://www.cr.gov.hk/tc/public/moneylender.htm)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