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欠完再欠 無人被判監

特稿
欠完再欠 無人被判監

僱傭條例列明,僱主須在勞資審裁處或小額索償仲裁處頒發判令後14天內支付判令款項,否則即屬違法,最高被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條例於2010年10月29日生效,但至今未見有違規僱主被判監。工會批評缺乏阻嚇作用。

分期付款無保障

勞工處表示,條例實施以來共發出92張傳票,其間定罪傳票82張,其中有兩名僱主分別被判120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有一間公司及其董事合共被罰款30萬元。
零售、商業及成衣業總工會總幹事張麗霞指,涉案僱主都是「欠完再欠」,罪加一等,有關判刑未免過輕。她又不滿,勞審處審裁官在審理欠薪和解個案時,經常容許僱主分期支付款項,最長達36個月,令僱員變得毫無保障。
《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