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僱主違反勞資審裁處判令可被判監禁的條例,實施近兩年只有82宗成功定罪個案。有無良僱主欠薪10多萬元,被判須分24個月繳款,但僅支付兩期共10,000元便玩失蹤。員工向勞工處求助,但處方卻以找不到僱主,及沒證據證明雙方存有僱傭關係為由拒檢控。工會批評勞工處「hea做」,令法例「有等於無」。 記者:盧文烈
任職投資顧問的周先生,09年初加入亞洲金匯集團,從事倫敦金買賣,豈料工作數月便被拖欠薪金。周在2010年1月離職,當時公司拖欠五個月薪金連佣金共18萬元。周離職後未有即時求助,直至2010年底才向勞工處投訴,並入稟勞審處,他最後在聆訊中與資方達成和解協議,僱主須分24期共12萬元支付款項,每月5,000元,但資方支付首期就走數。周向僱主發律師信,僱主再多付一期後玩失蹤,周到公司位於灣仔的辦事處,但發現人去樓空,遂向勞工處求助。
指僱傭關係無證明
周說,勞工處最初問他是否願意出任控方證人,但之後態度轉變,以未能找到僱主,及沒證據證明雙方存有僱傭關係為由,拒絕檢控。周記得,曾向勞工處展示公司加薪信,此信足證明雙方有僱傭關係,「條例喺度,但你又唔執行,咁條例要嚟做乜?」令他最氣憤是該處之後多次要求他回信,在信件註明由於沒有新證據,因此未能出任證人,「即係將唔告責任推喺我身上」。
靠嚇令求助者放棄
零售、商業及成衣業總工會總幹事張麗霞指,搜集證據是勞工處責任,批評處方hea做,間接幫僱主打壓員工。工會今年首8個月,接獲十多宗僱主未有依從勞審處判令發還欠薪個案,部份打工仔反映,處方靠嚇「一收到個案,就提員工一定要出庭」,似想員工知難而退。
勞工處發言人證實收到有關個案,曾到亞洲金匯巡查,但發現公司已停業及搬遷,正透過其他可行途徑調查,並會繼續搜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