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比拼港銀資本結構 較歐美簡單

兩者比拼
港銀資本結構 較歐美簡單

《巴塞爾資本協定三》有關資本規定的精神,是強化銀行以核心資本作為主要資本構建的原則,銀行若將部份股本進行並非與本身直接營運相關的資本性投資,如入股其他銀行、保險公司或是非金融機構,此舉屬資本轉移行為,故《巴三》認為,有關資本投資應剝離並從銀行核心資本中扣除。
現時《巴二》做法則非一刀切,而是將有關資本投資額從核心資本及附屬資本中,各扣減五成,但並無寬減門檻。
銀行界指出,本地銀行的核心資本主要以普通股股本構成,除受未變現物業重估收益、或未變現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等略為影響外,銀行的核心資本基礎大致與股東權益總額接近。

港可達《巴三》規定

但歐美銀行則不同,金融海嘯時凸顯了不少外資行的核心資本中,普通股股本佔比僅為低單位數百分比,核心資本成份充斥優先股,或其他混合債務證券股本。
金管局早前已因應業界意見及其他地區做法,就銀行資本投資採納《巴三》相同的10%寬免扣減門檻建議,今年第三季將進行草擬文本的法定諮詢,末季度提交立法會審議。該局發言人表示,整體上本港銀行有能力達到《巴三》資本標準,資本基礎亦會以普通股股本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