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侵犯人權劣迹斑斑,警方2002年構思斥資約100萬元購入100部數碼手提攝錄機,配置在衝鋒車內,拍攝遊行集會示威活動,或作呈堂證供。消息曝光後,警方否認和辯稱無考慮廣泛使用手提攝錄機,並指早於1991年,港島總區衝鋒車上已配備手提攝錄機,試圖淡化侵犯私隱的圖謀。
警方由俗稱「DV隊」負責拍攝示威遊行活動,一般是三人一組,沿途拍錄,負責者需接受過有關攝錄訓練,拍攝隊員需獲總警司級以上批准,才可以拍攝遊行示威活動。
雖然警方未全面在警車配備攝錄機,但西九龍、東九龍、新界北和新界南總區,已有25輛衝鋒車配置了手提攝錄機,當中以罪案率較高的西九龍和新界北總區最多,分別有11部和6部。
為了方便舉證,衝鋒隊隊員使用手提攝錄機需跟循內部指引。基於拍攝影帶為一種呈堂證供,處理方法較為繁複謹慎,需按既定指引使用和保存,跟一般證物的處理程序無異。假若不需呈堂,這些影帶會在三個月內銷毀。
《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