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警覺】有電訊盈科手機用戶兩年前起,疑遭人盜用個人資料開了另一個新手機號碼和月費計劃,事件因該公司推銷員電話邀機主續約而踢爆。通訊事務管理局重申,條例規定電訊商不得在未獲得客戶同意下洩露其個人資料。記者:王淑君
事主梁先生稱前年簽約電盈手機服務,今年5月約滿。早於2月時,他接獲電盈推銷員來電邀續約,他拒絕並要求取消號碼,其間從職員口中驚悉他名下「離奇」另有一手機號碼和月費計劃,懷疑遭人盜用個人資料所開。
他隨後向電盈門市查詢,證實該號碼的登記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和地址均屬梁的資料,而且已「存在」兩年。「我問過晒屋企人,肯定冇登記過呢個號碼,以前都冇收過月結單」。
男子接聽無回應
梁曾試打該手機號碼,有一男子接聽,他質問對方是否機主等,惟對方沒回應便匆匆掛線。他感到最弔詭的是,該號碼的月結單由3月始寄到他的住址,「過去咁耐從未收過,我追查完就寄嚟,好奇怪」。他擔心資料被盜作非法用途,於是報警。電盈回覆僅稱,已即時更新賬戶資料,並向梁先生解釋及確定沒有被徵收費用。惟電盈沒有回應他人利用梁的個人資料成功開台的原因。
警方證實接獲梁先生報案,調查後相信是電訊商處理個人資料失誤,暫列雜項案處理。如有足夠證據指事件涉及資料被盜用而導致財物損失,會循涉盜竊罪跟進。
可向通訊局投訴
通訊局認為事件可能涉及第三者,在未知會梁先生或得到其授權下使用其地址證明,向電訊商申請電訊服務,所以梁先生收到相關的月結單。市民如有遇同類事件,可向該局投訴,局方會在獲得其書面同意下將個案轉介給涉事電訊商處理。
該局續稱,電訊牌照條例規定電訊商不得在未獲客戶同意下洩露其個人資料,亦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所發出的相關守則,以保障客戶的個人資料。檔案編號:0622083
話你知:五類認可地址證明
市民申請手機或流動上網服務,電訊商必定要求客戶提供地址證明。通訊事務管理局發出的《核實流動電訊服務準顧客地址的實務守則》列明可接納以下五類文件:
1.政府往來文件:如報稅表、學生貸款通知書、選民登記文件或商業登記證;
2.銀行或財務機構往來文件:如銀行月結單、貸款月結單或信用卡月結單;
3.公用事業往來文件:如電費單、水費單或煤氣費單;
4.公共電訊營辦商往來文件:如手機、傳呼機、家居寬頻或收費電視服務賬單;
5.公營機構往來文件:如大學或醫院管理局函件。
守則更規定準顧客必須提供文件正本,發出的日期不得早於申請日三個月前;由私人發出的函件不被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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