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名社民連成員去年4月在《港鐵競步賽2011》活動中撒溪錢,並衝上台搶走時任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咪叫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罪成,判囚14日;兩人不服上訴,昨在高等法院被裁定上訴得直,改判較輕罪名,並撤銷監禁刑罰,分別改判罰款2,000及3,000元。
搶咪上訴人黃軒瑋(23歲)表示,雖獲改判較輕的交替控罪,但堅持定罪不合理,屬政治打壓,考慮是否再提出上訴;他希望梁振英班子會聽取市民意見,凍結車費及回購港鐵。至於撒溪錢的上訴人周諾恆(27歲)則稱,被改判罰款後「有少少開心,起碼剪少次頭髮」,但慨嘆現今政治檢控越趨頻繁,判罰亦越來越重;但他指社運支持者早有心理準備,不會被嚇倒。
高院法官張慧玲指,現今示威者傾向以相對激烈手法及以肢體行為示威,事件中令兩名工作人員受傷。法官指案發時兩人非以和平方式示威,周撒溪錢的舉動具侮辱性,但其意圖僅為吸引公眾注意;黃搶咪的舉動雖更激烈,但現場人士未有因此而被激發加以附和或起哄,故不能證明兩人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他們的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故認為原審裁判官犯錯,撤銷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的罪名。
撤銷監禁改判罰款
但鑑於上訴人不甘只在台下示威,將抗議行動升級、爭取曝光,其行動阻礙了活動進行,故裁定兩人在公眾地方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的交替控罪罪成;法官撤銷兩人的監禁刑罰,改判周罰款2,000元、黃罰3,000元,二人並可獲75%堂費。
案件編號:HCMA19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