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上訴得直 改判付一萬元超速罰700元堂費判28萬

商人上訴得直 改判付一萬元
超速罰700元堂費判28萬

【本報訊】葡裔紅酒商人四年前因被控超速,獨力挑戰影快相技術,最終令警方撤回起訴。去年他又被控超速,再次自辯,質疑測速儀器準確度。他終被裁定罪成,只被罰款700元,但主審裁判官指他處理案件態度輕浮不負責,判他須負擔估計逾28萬元堂費,足足超過其14個月月薪。他不服上訴,高等法院法官認為他有權挑戰控方案情,不應因此受罰,改判只需付堂費一萬元。 記者:楊家樂

現年41歲上訴人AlexandreCerveira,曾於08年駕電單車時被控超速,與警方角力半年,最終獲撤控,惟今次未能脫罪。他昨稱對判決感到不快,又謂聆訊時一直要求警方讓他到案發現場,視察偵察車速儀器,但警方清除儀器前面的雜草樹葉及清潔鏡頭後,才准許他檢查。
事緣去年2月16日,上訴人駕駛電單車途經東區走廊往柴灣方向近海防博物館,被警方偵測到時速為83公里,超過該路段的70公里限制,因而遭檢控。

考慮上訴人財政狀況

案件去年6月首度提堂,上訴人否認控罪,質疑警方偵察車速儀器MultaRadar的準確度。其間被告向警方索閱儀器技術資料及專家報告等大量文件,又要求到現場考察。聆訊持續數天,亦曾數度押後,控方共傳召六名證人,包括一名教授,今年2月始結案。
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成,罰款700元。至於堂費,雖然法例規定,除特定情況外,裁判官的堂費頒令一般不得超逾3萬元。控方亦曾表示,估計堂費超過28.4萬元,要求上訴人支付是不切實際,但裁判官認為上訴人自行處理聆訊態度輕浮不負責,浪費時間及資源,故下令堂費經評定後,由上訴人支付。
高院法官邵德煒昨在上訴判詞中指出,裁判官就堂費頒令時,應考慮上訴人的財政狀況,上訴人當時已向裁判官透露月入19,500元,單是這點已須擱置有關頒令。
此外,法官認為上訴人有權挑戰控方舉證,縱使聆訊時間長,上訴人的辯解亦注定失敗,也不能因此懲罰他,故改判堂費為一萬元。至於上訴人要求推翻定罪,法官以理據不足為由拒絕。
案件編號:HCMA16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