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是租客,幾千蚊租金租了一個單位,結果,業主給我一份授權書,授權書寫明,我這個租客有權訂價、出售(不論公開拍賣或私下出售)該租住單位,並且可以收取售樓利益,我會有甚麼反應?假如你是租客,你又會有甚麼反應?
香港人現實,連免費午餐尚且不信,更何況免費的樓?你就當我心理陰暗好了,看到這樣一份授權書,我唯一的結論就是:貓膩!肯定有貓膩!除了貓膩還可以有甚麼?
租屋給人的目的是甚麼?無非為了賺取與樓價相比顯得微薄的租金。世上怎會有這樣的業主,租樓給人住,卻授權租客可以賣樓兼收取賣樓利益?說白了,不就是把整個單位拱手相送?麥齊光,你還有這樣的單位出租嗎?我出三倍租金跟你租樓,你給我一份相同的授權書即可。
甚麼人會送樓給人?郎情妾意時,鞋王送過四層樓給三奶,當然不是因為三奶租了鞋王的單位,那四層樓,是肉金。饒是如此,兩人分手後,鞋王仍打官司從三奶手上取回了送出去的一層半樓。世上不但沒有免費的樓,甚至連用樓代替真金白銀的交易也靠不住。麥齊光、曾景文對租客出手真闊綽啊!三奶損失了一層半樓,想要彌補損失的話,不妨考慮這一對沙煲兄弟,向他們租樓即可,不用肉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