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保監於上周下發《關於保險公司加強償付能力管理有關事故的通知》,該《通知》規定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不足時,應當在一個月內制訂償付能力達標方案,採取措施使償付能力重新達標。
通知要求訂補資計劃
《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在季末的償付能力報告中,預測未來一到兩個季度可能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情況,應當制訂預案。而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出現不足時,應當在一個月內制訂償付能力達標方案,採取措施使償付能力達標。
《通知》同時要求保險公司應滾動制訂三年資本規劃,且要以動態償付能力測試為基礎,根據業務發展計劃未來的資本需求,並制訂切實可行的資本補充計劃。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中保監將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分為三個標準:償付能力充足II類標準,即該公司的償付能力高於150%;償付能力充足I類標準,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00%到150%之間;償付能力不足,即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低於150%時,很多業務或投資業務將不能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