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治亂局》
【本報訊】被揭發互租單位的發展局局長麥齊光與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涉嫌欺詐政府租津的罪證曝光。《蘋果》調查發現,麥齊光與曾景文不但同期買入樓上及樓下單位互租,更互相授權對方可以出售彼此的單位。法律界人士表示:「邊有租客可以決定層樓賣幾錢?」質疑兩人根本是所租住單位的實際業主,涉嫌欺詐租津,促廉政公署介入調查。
記者:黃偉駿、譚靜雯、盧文烈
麥齊光與曾景文於1986年9月同期買入北角城市花園樓上及樓下單位,麥昨稱當年排隊買樓時碰巧「撞見」曾,否認有預謀互租單位及申領租津,但兩度被問及為何授權曾出售單位時,他堅拒解釋。
本報進一步調查兩人當年買賣文件,發現除了麥齊光授權曾景文,處理麥的單位買賣外;原來曾景文也授權了麥齊光夫婦,可出售曾的單位。曾景文夫婦於1992年5月以418萬元出售單位,在買賣合約上,負責簽署文件的賣家,是註明為「lawfulattorney」(合法授權人)的麥齊光夫婦。該單位於同年6月底以470萬元摸售,麥齊光夫婦再以賣方代表身份簽署文件。
「邊有租客可代業主收錢」
同樣地,麥齊光於1990年12月底以249萬元出售名下單位時,也是由曾景文以賣方授權人身份在合約上簽署。
律師黃國桐參考過本報提供的資料後,質疑麥、曾兩人是「住番自己層樓」。他指麥齊光為曾景文所訂的「授權書」(powerofattorney)列明,曾可全權處理麥的單位出售事宜,包括決定麥的單位售價,並代為收取款項。雖然土地註冊處未有記錄曾景文給予麥齊光的授權書,但從曾的單位出售時,由麥齊光簽署買賣合約,便足證兩人是互相授權。
他指麥、曾雖然是各自所持單位的「名義業主」(legalowner),但租住對方單位後,又授權對方賣樓,有理由懷疑兩人其實是所租住單位的「實際受益業主」(beneficialowner)。
律師涂謹申表示,單從麥齊光給予曾景文的授權書來看,有強烈理由懷疑麥的單位其實是屬於曾,「邊有租客可以決定埋層樓賣幾錢,仲可以代表業主收埋錢咁筍嘅事?」他認為廉政公署有很強的理據介入調查。
公務員直斥麥損公僕形象
麥齊光昨早出席港台節目後承認,在香港大學修讀課程時與曾景文為同學,也是同事。他指當年是按市值每月向曾景文收取8,000元租金,但沒透露交多少租金予對方,又多次重申沒違規,「我冇諗到20幾年前嘅事喺今日提番出嚟」。做了30多年的公務員李先生致電電台,斥麥其身不正,損害公務員形象,「喺法律上你冇錯,但走咗法律罅。呢啲係公帑、市民嘅血汗錢!」記者昨到過曾景文辦公室,但職員指他不在。
有調查過公務員欺騙租津的廉署行動處前調查主任表示,若麥齊光及曾景文也有簽署文件,授權對方出售單位,幾可肯定兩人租住單位,實際上是自己擁有,因為以往調查的欺詐租津案件也有類似情況。另一前調查主任認為,單是兩份授權書,已足以合理懷疑兩人事前協議購入單位,再以交換租住方式騙取政府租津。他相信公務員事務局並不知有關授權書存在。
麥齊光、曾景文涉嫌欺詐政府租津經過
1986年9月18日
麥齊光以92.58萬元購入城市花園9座21樓E室
1986年9月20日
曾景文以92.8萬元購入城市花園9座22樓E室
1986年至88年
麥、曾互租對方單位,並各自申請政府租津,為期27個月;麥聲稱每月收取曾8,000元租金
1990年12月1日
麥授權曾全權負責其單位買賣事宜,包括定價及收取款項
1990年12月22日
麥的單位以249萬元售出,曾景文以授權人身份簽署買賣合約
1992年5月13日
曾的單位以418萬元售出,麥齊光夫婦以授權人身份簽署買賣合約
1992年6月27日
曾的單位新業主以470萬元摸售,麥齊光夫婦再以授權人身份簽署合約
資料來源:麥、曾兩人單位的買賣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