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供強積金罰附加費5%

遲供強積金罰附加費5%

新手老闆郭先生因入支票問題遲過賬一日供強積金,不滿強積金受託人強收供款額外5%附加費。他認為附加費應由僱主及僱員共同承擔,又質疑附加費落入誰人袋中。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指出,強積金法例規定,僱主必須在每月的第10日(即供款日)或之前,向所屬強積金受託人為僱員就上月份的薪金作出供款。積金局如收到受託人滙報僱主欠供報告後,會向該僱主發出《支付所欠強積金供款及供款附加費通知書》,規定僱主在指明限期14天內,把所有欠款及供款附加費(欠供款額5%)連同付款結算書一併交受託人。受託人收到僱主支付的欠款及供款附加費後,會全數撥入僱員的強積金賬戶,保障僱員權益。
目前巿場共有19間強積金受託人公司,在2010/11財政年度,積金局共接獲逾11萬宗查詢和4,992宗投訴。
積金局熱線:29180102
檔案編號:0426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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