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金女士於2005年8月遭遇交通意外受重傷。3年後她申請法律援助索償,被法援署以勝訴機會低為由被拒,她曾多次詢問署職員須否付費,均獲覆為「零」元。她其後聘請私人執業律師興訟,去年庭外和解獲賠120萬元。今年3月,她突收到該署通知書,追收逾2.2萬元行政費,感不合理。
法援署回覆,當金女士申請法援時已作解釋,日後不論案件是否由署方處理,若申請人透過法庭判決或庭外和解協議獲賠償,署方均可從賠償中扣除曾為她支付的費用,此法定權力為「署長第一押記」,她已簽署文件表示明白。
去年6月,署方獲金女士聘用的律師通知,已於同年2月達成和解,訴訟費由被告負責,但署方未能就此向被告人追討大律師意見書的費用逾2.2萬元,故按署長第一押記收費。
檔案編號:05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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