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租金津貼列明申請人租住房屋,其本人、配偶及親屬都不能擁有該物業的財務權益,但如租用朋友或同事持有的單位,則存在灰色地帶。有熟悉《防止賄賂條例》人士指出,若兩人串謀購買對方屬意的單位,然後互相放租給對方領取津貼,這種手法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3)。
公僕因此失長俸
該人士解釋,若公務員X與另一人Y串謀,以Y名義買下X屬意的物業租給X,而X入住單位並申領房津;X則用同一方法買下Y屬意的單位租給Y,房津用來供樓,過了一段時間,兩人再將兩個物業轉名互換,屆時X就可正式擁有屬意的單位,這種手法已可能觸犯防賄條例。
《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3)訂明,任何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任何收據、賬目或其他文件;對其主事人有利害關係;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及該代理人明知是意圖用以誤導其主事人者,即屬犯罪。不過,有執法人員承認,要證明意圖十分困難。
回歸初期,多名高官被揭發曾於八十、九十年代欺騙政府租金津貼,金額由數十萬元至逾百萬元不等,手法多數是以親友或空殼公司名義購買單位租給自己,以領取津貼。不少人因此喪失長俸,甚至受牢獄之災。當中前副稅務局局長單羅玉蓮被判入獄9個月緩刑兩年,前區域市政總署副署長胡錫贊被判即時入獄5個月,不獲緩刑。
同類案件近年偶有發生,早前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樊容昌被揭發於87至95年間藉空殼公司隱瞞擁有太古城物業,騙取政府租津逾百萬元,被判入獄8個月緩刑兩年。
有公務員表示,政府近年不斷縮減公務員房屋津貼福利,相信違規情況已逐漸減少。《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