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名社民連成員去年4月10日在《港鐵競步賽2011》活動中撒溪錢,並衝上台搶走時任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咪叫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罪成,判囚14日;兩人不服,昨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押後判決。
代表兩名上訴人周諾恆(27歲)及黃軒瑋(23歲)的大律師指,原審裁判官在口頭判決中表示,撒溪錢及搶咪相當可能構成控罪元素;惟單靠這兩行為,沒有激發其他人犯罪,實未能構成控罪另一元素,故定罪並不穩妥。
大律師又指,即使法庭接納撒溪錢及搶咪,觸發另一示威者意圖衝向台前示威,但行為僅維持數秒,不足達致控罪所指「阻止」公眾聚會的控罪元素。另兩名上訴人無前科,事件不涉襲警,故毋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案件編號:HCMA19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