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商將後山據為己有,公然挖泥售賣刑罰可大可小。根據地政總署回覆,非法移走政府土地泥土,可判監六個月及罰款5,000元。而大律師陸偉雄分析指,若有人在官地挖走泥土之餘,還涉及買賣用途,極有機會觸犯盜竊罪,最高刑罰可判監10年,刑責重得多。
檢控數字少搜證難
此外根據《沙粒條例》,任何人事先未獲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授予許可證,不得在政府未批租的土地、前濱或海床採挖沙粒,一經定罪,可判監六個月。
除涉及刑事責任外,陸偉雄表示,挖掘泥土會導致泥土鬆脫,日後因雨災發生山泥傾瀉所導致的人命及財物傷亡,受害者均有權循民事索償,數目可大可小,有機會以百萬元作單位。
另外貪商挖泥行為明顯涉及非法開墾土地,根據地政總署數字,2007至2011年間,涉及在政府土地非法開墾,作耕種或其他用途的個案數目有894宗,但檢控只有30宗,只佔3.3%。
署方解釋,檢控數字只佔少數,基於部份涉事人自行糾正及搜證有困難等。
《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