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銀行工作的阿詩,常超時工作,資方近月為節省超時補水的開支,美其名「彈性工作時間」,要求員工早走並扣減OT時數;員工患病時亦用OT時數扣減,變相病假由有薪變無薪,質疑違反勞工法例。
不可單方面改僱傭合約
勞工處表示,在不違反《僱傭條例》及其他法例規定下,僱主和僱員可自由商議協定僱傭合約條款,包括工作時間及超時工作的安排等。僱傭合約條款一經訂定,僱主不可單方更改有關條款,如在沒事先協議下隨意更改員工的工作時間,或更改有關超時工作安排及超時工作薪酬計算方法等。否則,僱員可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
至於僱主對僱員放病假的有關安排會否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可向執行該條例的平等機會委員會查詢。
勞工處熱線:27171771
平等機會委員會熱線:2511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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