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梁振英三番四次辯稱自己入伙時不知道大宅有僭建,但他與發展商簽署的買賣協議卻將謊言戳破。協議內容顯示梁在簽約前已諮詢過專業人士,購買大宅後會放棄追究大宅有否僭建等權利。有律師表示,這條款極為罕見,也表明買賣雙方其實早已知道大宅內有僭建物。
罕見條款 賣家「甩身證據」
以不知道和疏忽來推搪責任的梁振英,砌詞狡辯不知道居住十多年的大宅有多處僭建。但翻查買賣協議發現,99年購買大宅簽定協議時,附件四的條款一已列明買家在簽訂前已諮詢過法律及測量師等專業人士建議,並寫明會放棄往後就大宅內有否僭建物等追究權利。
根據該條文,賣方日後不會為屋內有任何非法僭建物而負責,買方也不會作出索償。換言之,無論屋內有僭建、更改原有結構圖則間隔等,梁振英都不會向賣家即巧盛發展追究。
律師黃國桐指,這條款在買賣協議中出現非常罕見,因為這不同一般現況買賣條文,即屋內有裂縫、滲水等,賣方一概不會維修並以現狀售予買家。但梁家大宅的條款卻是另一回事。黃續說,該條款某程度上是賣家的「甩身證據」,因為已寫明即使大宅內有任何僭建、更改原有圖則或結構等,買家都會放棄追究權利,「咁一定係買賣雙方都知間屋有僭建問題先會寫落去啦」。
黃國桐稱,一般律師在處理住宅買賣時,若見到有這一條款「一定唔做!」因為買家多數要向銀行借貸,其律師是代表銀行一方,若銀行見到買賣協議中寫明有僭建,買方也不追究,「一定唔批個貸款!」
他說,若屋內有僭建其實代表賣家要將原本不合法存在的業權份數售予買家,故在銀行明知情況下要承造按揭是極其困難。
黃表示,今次梁家大宅的買賣協議之所以罕見地寫入這條款,是因為梁振英不用向銀行借貸,「所以咪咁夠膽寫到明間屋有問題我都唔追究囉」。
七一為乜上街?請到蘋果日報facebookfanpage投票吧:
http://www.facebook.com/questions/10151071597587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