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的匡湖居獨立屋,是案中價值最高的物業。物業在03年11月以鄧劍群及李姿霆「聯權擁有」形式購入,即是俗稱的「長命契」。鄧後來一度將物業由「聯權擁有」(jointtenants)改為「分權擁有」(tenantsincommon),但被李發現,再改回「聯權擁有」。
在生一方可繼承業權
律師謝連豐解釋,「聯權擁有」不會列明業權分佈的百分比,由持有的業主共同擁有業權;若其中一名業主離世,在生一方可以繼承死者的業權,哪一方長命,便享有最終業權,故俗稱「長命契」。一般情況下,若物業出售,收益由持有業主平均分配;假如其中一方不肯出售物業,其他業主可要求法庭下令將物業出售。
至於「分權擁有」,會列明各業主持有業權的比例,即使其中一方離世,其業權歸遺產所有,其他業主不會自動繼承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