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長毛勝訴 高院指選民「識揀」

判長毛勝訴 高院指選民「識揀」

【本報訊】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及社民連成員黃軒瑋因被定罪判監,就參選問題司法覆核《立法會條例》,高院早前裁定法例違憲。法官林文瀚昨下判詞解釋判決理由時指,臨立會當年通過有關法例時受誤導,才令定罪等候上訴的人一同被規管。他相信選民有足夠智慧,在投選心水人選時,會考慮參選人可能會被判監。

定罪候上訴可參選

梁昨到高院領判詞後表示,暫仍未知政府會否申請暫緩執行判決,如政府決定作阻撓,他在9月參選前亦沒有足夠時間讓他先服刑以免因違例而無權參選,故他縱使勝訴,能否參選仍存在不明朗因素。另法庭判政府要付訟費,由於梁自行代表,他需問律師如何計算費用。
法官在判詞中指,涉案的《立法會條例》第39條規定,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判監而未服刑的人將喪失參選及當選資格,這條法例於97年經臨時立法會通過。據立法會秘書處當年的備忘錄指,修例是為了避免逃犯在立會取得議席,卻未想到如梁國雄及黃軒瑋等被定罪後獲保釋等候上訴的人,會一同受牽連,故相信臨立會當年在誤導下,才通過這條法例。
法官認為,現今香港社會,選民無理由不知參選人被定罪等候上訴,他相信選民有足夠智慧,在決定是否投選某位參選人時,充份考慮該參選人可能被判監;而有關法例所指的最高刑罰,亦只是三個月,但任期則達四年,不認為參選人萬一要服刑,會對其議會服務構成不穩定性。基於法例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公民的參選權,故判法例違憲。
案件編號:HCAL51,5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