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員被迫休息日上班

保安員被迫休息日上班

梁太在一間物業管理公司任保安員多年,公司長期人手不足,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加班」,雖有補薪,但她質疑公司剝削員工休息的權利,「我有要求增加人手,不過情況冇改善,如果我拒絕加班,又擔心得罪阿頭,同家人相處時間好少」。
勞工處表示,《僱傭條例》規定僱員每七天工作可享有不少於一天的休息日,至於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是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除非因機械或工廠設備等發生故障,或因其他不能預見的緊急事故,否則僱主不得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須另定休息日(在原休息日後的30天內)予僱員。
該處強調,安排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須經僱員及僱主雙方商議協定。根據法例,如僱主無合理辨解不給予僱員休息日,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萬元。

倡修例硬性給予休息日

職工盟組織幹事李凱批評,目前法例對僱員保障不足,僱員因擔心飯碗不保,可能不情願下於休息日工作或被迫簽下協定,「僱員係咪堅持爭取休息日,家好視乎佢對份工作重視程度,當中有爭取成功,但也有失敗例子。」他認為政府應修定法例,硬性規定僱主必須給予僱員休息日。
檔案編號:05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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