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失實賠錢 洪良開先例小股東勝利 獲回水10.3億

招股失實賠錢 洪良開先例
小股東勝利 獲回水10.3億

【本報訊】證監會發威,迫令洪良(946)向小股東「回水」約10.3億元,是香港股壇首次成功迫使招股書失實的上市公司向小股東賠償;香港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希望,可應用於其他案件。證監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衞民表示,手上仍有數個類似個案正處理中。
記者:陳健文、周燕芬

根據回購協議,被勒令停牌兩年多的洪良,同意向仍持有洪良股份的7779名小股東,以每股2.06元(即停牌前價格)購回其股份,總金額約10.3億元,大股東會參與回購計劃。洪良招股價為2.15元,停牌前最高升至2.53元,最低為1.96元。

市場形容洪良事件是證監一次「小勝利」,在捍衞小股東權益上邁前一步。圖為行政總裁歐達禮。

停牌價每股2.06元回購

洪良須於兩個月內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表決回購建議。方案已獲高院法官夏利士下令進行。法庭去年頒下禁制令,洪良一方已被凍結8.32億元,有關款項將在28日內轉交法庭,另洪良須於28日內交出餘下的1.97億元到法庭,以達至預留10.3億元作回購的要求。
譚紹興形容,今次是證監一次「小勝利」,在維護小股東權益上「向前邁出一步」,「按家嘅上市規則,招股書失實只須向招股時嘅股東賠償,而今次洪良案件連喺二手市場買入嘅股東亦有得賠,係有進步……不過我覺得賠償範圍應該擴闊到已經沽出股份嘅股東。」
他認為應以招股價作賠償,因為都是「呃人錢」。不過,洪良代表律師李勁沖昨於庭外表示,過去兩年多恒指累計下跌約2000點,但公司仍以當年停牌時作價進行回購,認為價格合理,是「跑贏大市」。
對於洪良代表律師昨日稱,洪良承認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8(1)章的操縱證券市場罪行,並不涉及刑事責任。證監昨晚刊發新聞稿強調,證監在解決此法律程序時,並無與任何人訂立任何協議或諒解,以致會妨礙或阻止證監就洪良招股章程所展開的任何刑事法律程序。

對企業起阻嚇作用

洪良事件以「回水」作結,令市場關注證監會否對其他問題公司「照辦煮碗」。施衞民昨於「亞太區反欺詐及防貪污高峯會」上透露,證監手上仍有數個案件仍處理中,更引用洪良為成功的處理案例。證監發言人則稱,不評論個別事件。
譚紹興認為,洪良事件應對有意於上市時「造假騙財」的企業起阻嚇作用,料證監會乘勝追擊,藉機對相關法規作修訂,「為保障小股東權益,今次洪良嘅處理方法,希望可以用喺其他類似案件……亦希望可以用喺以介紹形式上市而又招股失實嘅公司,對喺二手市場買入股份嘅股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