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放寬資本要求

金管局放寬資本要求

【本報訊】明年初將實施《巴塞爾資本協定三》,金管局昨表示,有意將本港銀行的流動性要求,定於遵守流動性覆蓋比率,亦要以流動資產比率作監管工具並向金管局報告有關比率,以取代原本要求銀行擁有優質流動資產(HQLA)最低限額的建議。

以流動資產率計算

據《巴三》要求,銀行須符合流動性覆蓋比率要求,以確保銀行體系受到衝擊時,有足夠流動性應付需求,並避免出現如擠提等情況。在向業界諮詢後,金管局對港銀流動性要求作出微調,計劃要求個別機構在遵守流動性覆蓋比率標準的同時,亦須使用經修訂的流動資產比率作為監察工具,並要向金管局報告有關比率,用以取代金管局原先提議的優質流動資產最低限額作監管工具。
金管局去年曾表示,港銀遵守流動性標準問題不大,但部份銀行或須調整流動資產結構,因為在新的流動性標準下,優質流動資產(即政府及央行所發債券,風險權數低至零的資產),是計算流動資金覆蓋比率的重要部份,但香港政府主權債券不多,外滙基金票據供應亦有限,以至本港銀行面對優質流動資產不足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