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對夫婦聲稱離婚後仍同住,當成為市建局計劃受影響住戶後,隱瞞離婚真相向局方申請分配公屋及資助金,終獲遷居元州邨居所及取得逾7,000元資助金。丈夫一日與該前妻爭執,一怒下向房委會申請剔除她的戶籍,更遞上離婚文件,愚蠢自揭欺詐劣行。
排期下周三再婚
無業被告李春華(64歲)和前妻黃云珍(49歲),昨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欺詐罪。辯方指二人於05年離婚只是策略,旨在為將內地一對領養子女申請來港,因二人以為離婚可讓無案底的黃取得良民證,從而辦理來港手續。二人已排期於下周三再婚。
案情指兩名被告於09年受市建局計劃影響下,由同年6月至去年1月,三次訛稱為夫婦向局方提出相關申請。至去年10月,李向房委會申請剔除黃的戶籍,遭職員揭發事件。案件押後至本月28日判刑,裁判官要求辯方證明二人離婚後一直同住。
案件編號:KTCC31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