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必美宜(379)公佈,上周二接獲東區法院發出傳票,內容指公司於2008年2月15日、18日及20日刊發的公告,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執行董事陳瑞常亦因同意或縱容公司觸犯該等條例而被起訴。
法院傳票稱,必美宜於上述三日在港交所(388)發出的公告內容,載有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已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資料顯示,必美宜於08年2月14日起,股價及成交量出現不尋常變動,當時股價由0.48元升至2月17日的0.66元,於27日再升至0.92元,交易量亦自14日起增至逾7350萬元,並在17日及19日再增至超過1.5億及1.9億元。
公司於2月15、18及20日發出公告稱,對股份及成交量的不尋常變動並不知情,又強調除了2008年1月15日已公佈訂立有關營運體育相關電視業務的諒解備忘錄外,並無任何其他收購或變賣的商談或協議須予披露。然而,公司隨即於2月28日停牌,3月12日發出復牌通告,公佈於2月11日訂立協議,向投資控股公司Betterment認購總值6400萬元的可換股債券。東區法院亦向陳瑞常發出傳票,指其身為公司董事,協助、建議、促使、導演、同意或縱容公司違規,或由於其輕率而觸犯規例。
必美宜及陳氏正就傳票尋求法律意見,適當時候會作進一步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