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自僱」可申索僱傭權益

「假自僱」可申索僱傭權益

有司機與公司簽了自僱合約,但實際上是僱員,質疑可否享有僱傭權益。勞工處指出,由於行業運作或從業員的需要,有些從業員會選擇自僱或承判工作。但在定立合約前雙方必須根據其意願,了解彼此的合作性質,究竟雙方是生意夥伴,還是僱主與僱員的關係,確保雙方的權益。
曾有法庭個案,一名貨車司機與某公司簽下承判協議。雙方關係結束後,該司機向有關公司追討僱員權益,但公司認為雙方並無僱傭關係。法院考慮了工作的控制權、工具的提供、財務風險的承擔、保險及稅務的責任等因素,裁定該司機為僱員。即使僱主聲稱僱員為自僱人士,或僱員在合約中自稱為自僱人士,若雙方實質上存在僱傭關係,僱主仍須履行法例下的責任。由於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不同,最後的詮釋須以法庭的判決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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