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燈儀電量似電蚊拍

測燈儀電量似電蚊拍

【本報訊】電槍在本港被列為槍械的一種,一經定罪可被重囚,但有專家利用專業儀器測試測燈儀後,認為無論在法例定義抑或使用層面上,測燈儀與真正電槍確實有極大差異,質疑警方捉錯用神。
理工大學電子及資訊工程學系副教授李志光表示,法例有關電槍的定義,必須是「施加電擊使人昏暈及不能動彈」,但經過專業儀器測試,發現測燈儀最高電量僅1千多伏特,等同一般電蚊拍,該電量既無可能電昏人,亦與達至數十萬以至數百萬伏特的電槍差距逾200倍。

藏電槍可囚14年

曾出任法庭專家證人的他續指,涉案人士是否觸犯法例,還要視乎犯案意圖,以今次案件為例,電器舖擁有測燈儀並非異常,情況就如「有人去超巿買把刀帶返屋企切菜,其間經過大街小巷,根本唔算犯法,除非佢用以傷人先有犯罪因素。」
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任何經設計及改裝、可直接或間接接觸人體的情況下,施加電擊使人昏暈及不能動彈的便攜式器材,即屬槍械的一種,須向警方申請管有牌照,若任何人無牌藏有即屬違法,罪成最高刑罰為判監14年及罰款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