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加入警隊19年的警員,疑因偷懶及貪一時之快,在處理詐騙綜援案時,在沒有到訪社署職員下,利用電腦的剪貼功能,從口供範本中剪貼,撰寫有關職員的書面供詞。警員昨被裁定偽造及使用虛假文書罪成。裁判官斥被告的職責是執法,而非違法,定罪後喪失警隊工作是自招的後果,與人無尤,遂判監3個月,但准他保釋等候上訴。
社署職員發現出錯
辯方為36歲的被告袁家駒求情指,被告在案中的得益近乎零,懇求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但遭裁判官阮偉明拒絕,並指被告明知有關的供詞用作檢控,但他違反誠信,欺騙上司。
案指指,社署07年懷疑一名姓馮男子騙綜援,調查後案件排期開審。警方去年6月派傳票予社署職員符學琼出庭作供,並附上聲稱由符簽署的證人供詞副本。但符看過供詞後,發現供詞內容有多處出錯,包括其身份證號碼及駐守辦事處的地點等都錯誤,而綜援案的案情亦不正確,符亦確定從沒有在08年1月向警員落口供及在供詞上簽名。
被告自辯時解釋,當日確曾到葵涌的辦事處與一名自稱姓符的人落口供,但沒有核對方的身份證,強調自己無偽造及冒簽。
案件編號:KTCC113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