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的《防止賄賂條例》,曾蔭權本來極有可能因收受利益,觸犯條例中第3條和第8條,被廉署成功檢控。但由於立法會08年修訂《防止賄賂條例》時,政府和建制派力阻將特首納入條例規管,結果變相「放生」曾蔭權,令他較難受法律制裁。
原本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禁止公務人員未經許可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第8條禁止任何人與政府或公共機構交往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政府或公共機構僱員提供任何利益,不過政府在08年修訂《防止賄賂條例》時,以特首有獨特憲制地位及技術問題為由,不支持將特首納入有關條例受規管。
建制派力阻特首納入規管
當年有份處理《防止賄賂條例》修訂的民主派議員指出,公民黨議員吳靄儀曾提出修訂,企圖將特首重新納入《防止賄賂條例》之內,但政府強烈反對之餘,更動員建制派議員全力反對,令修訂無法通過。有法律界人士相信,若當年有關修訂通過,曾蔭權現在被成功檢控的機會頗大,因控方毋須證明那些利益是否與曾公職有直接關係。《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