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中因工遇車禍受傷的黎先生,住院一日後,即向公司遞交住院證明報工傷,早前他向勞工處查問判傷情況,獲覆沒收到其僱主的工傷紀錄,感到沒保障。
勞工處指出,僱員若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在意外時可能犯錯,僱主也要承擔《僱員補償條例》責任。僱主須按條例規定,在工傷發生後14天內;或知悉事件後14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僱主如沒合理原因逾期或未有向勞工處呈報僱員工傷意外,即屬違例,最高可判罰款5萬元。如雙方對工傷有爭議,個案可交由法院裁決。僱員必須在意外發生日起計24個月內向法院提出,亦可申請法援入稟法院申索。
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在2010年及2011年分別收到41萬及45萬個電話及面見查詢,包括一般諮詢及個別工傷個案。
查詢電話:27171771
網頁: http://www.labour.gov.hk/tc/tele/ec.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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