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建議加強保薦人監管,雖然加入刑事責任,但檢控對象並非投資銀行家個人,而是保薦人機構,即無人需要坐監,有市場人士質疑阻嚇成效,但業內人士相信,國際投行注重聲譽,將會加強內部監控及指引。
檢控機構非個人
現行《公司條例》已規定,凡招股書載有不實陳述,批准發出該招股書人士可判處監禁及罰款,最高罰則是監禁3年及罰款70萬元;證監會正建議,清楚訂明保薦人亦須負上相關的民事及刑事責任。但證監會講明,檢控對象是機構而非個人,即不會有個人因此被收監。
一名資深投資銀行家指,部份投資銀行家將盡職審查相關工作交給律師及核數師處理,自己專心跟上市公司管理層搞關係。此外,越來越多投行聘請內地人負責內地企業上市工作,一些香港人認為有問題的內地企業操作行為,他們不覺是問題,故沒有提出或更正。
他認為證監會的建議沒有針對個人,阻嚇作用不足,但國際性投行相當重視聲譽,訂明保薦人機構要負刑責後,投行將會加強內部指引,以免出事時引起投行總部關注。事實上,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多次強調,加強規管保薦人的目的並非拉人坐監,而是希望改善質素。而根據普通法,如發現有人積極參與促成招股書有不實陳述,他本身已經要負上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