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或違選舉條例

梁振英或違選舉條例

【記者張婷婷報道】宣稱「備選」,能否避免計算選舉開支?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認為,根據終審法院最新的判決,「備選」避不開選舉開支,因為判詞明確指出「候選人」的定義包括公開宣佈(Publiclydeclared)有意參選的人士,有關宣稱毋須特定形式,故不限於「正式」宣佈參選。

備選可視作公開宣佈參選

梁振英去年9月9日向傳媒表示:「我用嘅係『備選』呢兩個字,因為大家都知道,一正式宣佈參選之後,就有好多法例嘅要求、限制,包括競選經費方面嘅限制。」直至11月27日,梁振英才公開表示:「今日我宣佈參加2012年嘅行政長官選舉。」
08年立法會選舉資訊科技界候選人莫乃光,質疑當選者譚偉豪的選舉開支計算事宜,提出「選舉呈請」,終院前日頒佈判詞。張達明指判詞就「選舉開支」的條文作出闡釋,指「候選人」亦包括在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佈」有意在該項選舉中參選的人士。
判詞指有關宣佈毋須特定形式,並舉例說,一個人公開推銷自己是某個選舉的合適人選,便可能被視作公開宣佈參選,縱使他沒有「正式」宣佈,因為張達明認為梁振英「備選」,也需要計算選舉開支。
梁振英申請最早的開支為10月底,未有就9月的活動作申報,或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候任特首辦表示,競選辦曾徵詢法律意見,認為梁振英在11月1日才有明顯參選意向,故應在當日才開始計算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