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喻為中共建政以來最大經濟案的廈門遠華集團走私主犯賴昌星,昨在廈門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行賄」兩宗罪,判處他終身監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當局稱,判決體現打擊經濟犯罪、維護法紀的決心。而賴的親友對《蘋果》表示感到無奈,認為結果「早已安排」。據悉,賴已決定放棄上訴,期待當局能人道監護,早日「保外就醫」。
法院昨日上午對案件宣判,一如上月初開審,號稱「公開」宣判實際只有官方新華社、中央電視台等少數幾家媒體入場採訪。這也是去年7月賴昌星從加拿大遣返回國,在首都機場移交後,首次在電視亮相。由央視畫面可見,他上穿一件深色外套,裏面是紅色圓領內衣,戴黑框眼鏡,由兩名法警押護進入法庭,但表情平靜,進場後還掃了一眼旁聽席。與上次機場亮相比較,他的頭髮似乎多了,但身軀則消瘦了。
走私273.95億香煙汽車等
新華社指,法院查明從1991年起,賴昌星在香港、廈門等地設公司,於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期間,採取偽報品名、假復出口、闖關等手段,走私香煙、汽車、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紡織原料及其他普通貨物,共值273.95億元(人民幣.下同),偷逃應繳稅139.99億元。為走私和謀取不當利益,賴於1991年至1999年間,直接經手或指使手下,向64名國家工作人員送錢、房產、汽車等財物,折合3,912.89萬元。
法院認為,賴昌星的行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和行賄罪,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且他是犯罪集團首犯,應按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裁決他走私普通貨物罪成,判處終身監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行賄罪成,判監15年,沒收個人財產2,000萬元。決定兩罪並罰,判處終身監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賴個人的全部財產;對其犯罪所得予以追繳。
賴親友「這結果早就安排」
官媒並無透露賴昌星是否上訴。但他的親友昨接受《蘋果》記者查詢時稱:「上訴有甚麼用?這個結果早就安排了。聽天由命吧!」據悉,從被遣返回國開始,賴的家人就對案件表示無奈,認為他的命運已由中、加兩國政府商定好,「請不請律師都沒用」,「也沒錢請律師」。當局指定北京一名30歲的公益女律師楊曉虹為他作辯護。《蘋果》記者昨致楊,她的助手稱楊「不方便接聽」,拒絕回應。
新華社/《蘋果》記者
一審判刑
-走私普通貨物罪-
《指控》
‧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賴名下集團以偽報品名、假復出口、闖關等手段,走私香煙、汽車、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紡織原料及其他普通貨物,案值共計273.95億元,偷逃應繳稅額139.99億元
《刑期》
‧判終身監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行賄罪-
《指控》
‧1991年至1999年間,直接經手或指使手下向64名公務人員送錢、房產、汽車等財物,折合共3912.89萬元
《刑期》
‧判刑15年,沒收個人財產2,000萬元
《裁決結果》
‧兩罪並罰,決定判終身監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資料來源:新華社
遠華案事件簿
‧1999年4月20日,時任總理朱鎔基批示下,中共成立專案組調查廈門遠華走私案,簡稱「420專案」
‧1999年8月,持香港特區護照的賴昌星攜家逃往加拿大並申請難民身份;公安部隨即通緝賴
‧2000年2月,專案組進駐廈門查案,逾600人被審查,包括大批官員;當局稱案涉830億元人民幣
‧2000年8月,遠華案陸續開審,300多人被追究刑事,其中14人判死刑(含緩期),13人判終身監禁
‧2001年3月,朱鎔基在全國兩會稱,將賴引渡回國「機會很大」,並指賴「死三次都不夠」
‧2005年,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駁回賴所有上訴理由;賴氏夫婦離婚
‧2006年,港府宣佈取消賴的香港居民身份;中國政府允賴回國受審不判死刑
‧2009年5月,賴的前妻曾明娜帶女兒回國,獲當局安置住在廈門
‧2011年7月23日,賴被加國警方遣返回國,關押在北京
‧2012年2月13日,廈門市檢察院以走私、行賄罪起訴賴
‧2012年4月6日,賴在廈門第一中級法院開審
‧2012年5月18日,法院一審宣判,賴走私、行賄罪成,判監終身並剝削政治權利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