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傷僱員會經過判傷階段(即出席由勞工處職業醫學組安排到醫院接受判傷),才能評估受傷工友所須的病假及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計算因工傷所得的補償金額。
有兩個情況是不用接受判傷。如工傷病假不超過三天,沒有因傷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須按正常發薪日予僱員五分之四工傷病假錢及相關醫療費;或工傷病假3天至7天,同時工傷沒有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及僱員可按法例規定達成協議,直接解決補償事宜。僱主須按正常發薪日予僱員五分之四工傷病假錢及相關醫療費。
若工傷個案仍存薪金或病假等爭議,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工友可透過小額錢債審裁處或交區域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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