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澳門立法會議員區錦新表示,根據澳門法例,即使是刑事案被告,如有律師代表出庭,被告本人有權不出庭,港、澳又沒有引渡條款,換言之即使法院傳召被告出庭,若被告拒絕到澳門,澳門法院也無可奈何。
行賄案最快半年後開
有澳門法律界人士表示,澳門終審法院昨結案陳詞的歐文龍受賄案中,劉鑾雄與羅傑承是證人身份,但兩人涉嫌行賄歐文龍的刑事案,則另案排期在初級法院審理,目前已進入預審階段,預計短則半年,長則八個月後正式開審。根據澳門程序,初審時被告可委託代表律師,不一定要親身出庭應訊。
區錦新表示,過往當地的刑事案件開審,如被告有委派律師出庭,本人毋須出庭應訊。但法庭於稍後階段可能需傳召被告上庭;但區指出,澳門與內地有引渡條例,與香港則無。換言之即使澳門法庭傳召劉、羅出庭,若兩人不到當地,澳門當局難透過一般引渡安排,要兩人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