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人失職須負刑責只嚴打機構 非針對個人

保薦人失職須負刑責
只嚴打機構 非針對個人

【本報訊】證監會昨就規管保薦人發出諮詢文件,主要要求保薦人加強盡職審查工作,並訂明保薦人須就招股書的不實陳述負上民事及刑事責任,惟只針對保薦人機構,而非個人;實施時間要視乎立法程序。 記者:高淑嫻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解釋,僅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需要對招股書有不實陳述負上法律責任,主要考慮到刑事案件已涉及十分嚴重的罪行,根據普通法,如發現有人積極參與,促成不實陳述,他本身亦要負上法律責任;加強監管旨在改善質素,提供優質產品,並非把人收監。
現行《公司條例》第40A(1)條已規定,凡招股書載有不實陳述,批准發出該招股書人士可判處監禁及罰款;惟證監認為,香港沒有案例闡明保薦人是否受條文規限,故建議清楚訂明保薦人亦須負上民事及刑事責任。

強調董事責任最大

歐達禮強調,若果出事,上市公司董事要負上最主要的責任,故訂明保薦人有法律責任,並非把董事及專家的責任轉給保薦人。至於保薦人能否以被董事蒙騙為由推卸責任,歐達禮指出,有預謀的欺詐與保薦人沒有做好盡職審查是有分別的。
證監曾發現,部份保薦人替公司遞交上市申請前,未完成大部份盡職審查工作,申請版本有重大錯誤陳述及遺漏,根本問題往往在交表後一段時間便浮現。
因此證監建議,保薦人要對公司有充分了解,包括其歷史、業務、財務狀況、系統、董事及高層等,若發現重大不足之處,保薦人要向公司提供意見作出補救,總之交表前要完成所有合理的盡職審查工作,申請版本亦要載於港交所網頁。

促加強盡職審查

鑑於保薦人越來越依賴核數師及律師等專家,證監提醒保薦人,依賴專家都要合理,但毋須重覆專家的工作。
事實上,不少投資銀行已加強內部工作指引,有投行界人士說,「例如幫零售公司搞上市,對方有100間舖,以前只會抽樣檢查,睇人流同銷售情況,家會睇90間。」總之,現在會按一間公司如何運作逐點檢查,包括供應商、顧客、銷售周期、現金流等,「問題係點先叫做足呢?」
歐達禮又強調,保薦人是市場質素的主要把關者,投資者都期望保薦人做好盡職審查,他相信,若市場有質素,將有更多公司願意來港上市。是次諮詢為期兩個月。

證監會建議加強監管保薦人要點

招股章程法律責任:
.《公司條例》訂明,若招股書有不真實陳述,批准發出招股書人士可判監及罰款,公訴程序最高罰70萬元及監禁3年,簡易程序最高罰15萬元及監禁1年
.由於香港沒有案例闡明保薦人是否受條文規限,今次清楚訂明保薦人受招股章程法律責任約束,有民事及刑事責任,可消除含糊之處。惟對象只是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

限制新股委任保薦人數目:
.建議公司委任單一保薦人或設上限,以免保薦人數目太多造成工作遺漏及重疊

盡職審查:
.保薦人完成所有合理盡職審查前,不應向監管機構遞交上市申請
.建議把招股書初稿放上港交所網頁
.保薦人不能對上市申請人的陳述及出示文件照單全收
.不能過份依賴核數師及律師等專家,保薦人最終須對盡職審查負上責任

紀錄:
.保薦人應為已進行的工作備存紀錄,並保存至少7年

守則:
.建議將保薦人所有主要責任綜合在《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新增第17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