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社運常客及Band友於凌晨時分在葵涌一工業大廈天台舉行音樂會,被投訴製造噪音一案,裁判官昨指工廈天台不屬公共地方,噪音管制條例及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均不適用,加上警方的認人證供極之不足和不穩妥,裁定三名被票控製造噪音的Band友無罪。
「去天台因為冇空間」
被控阻差辦公的社運人士周諾恆(27歲)批評警權過大:「喺街拋波、畫畫都會俾人告,更何況係更少見嘅BandShow!」周被控的一項阻差辦公罪昨被裁定表面證供成立,他選擇不作供,案件押後至6月5日裁決。
案發於去年9月3日深夜11時25分至翌日凌晨1時30分其間,警方接獲約10宗投訴,三名獲判製造噪音罪名不成立的被告為王元龍(23歲)、庾崇賢(26歲)及劉俊恩(21歲)。
裁判官黃國健指警長經過一番混亂才指示下屬抄下王、庾及劉的身份證,但並無指明製造噪音人士的容貌及衣着。警方於到場後個多小時才在超過60人的現場票控三人,有關辨認被告的證供「極之不足、不穩妥」。
周對警方扼殺表演空間表不滿:「搞藝術邊個唔想舒舒服服、安安樂樂咁做?要去到工廈嘅天台都係因為冇空間!」但他亦稱以後舉行音樂會時,會留意聲浪和舉辦時間。
案件編號:TWCC428、TWS1883-188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