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一直自稱深愛女死者,聲稱因被死者激怒才錯手殺人,甚至在庭上自稱曾流下「內疚之淚」。由於死者已矣,案發時亦沒有目擊證人,故控方只能靠被告片面之詞重組案情。但四男三女陪審團商討不足一小時便裁定被告謀殺罪成,法官麥機智更於判刑時質疑被告謂「只有你知道當時發生甚麼事」,認為只是被告一廂情願迷戀死者。
根據被告的口供,他於2009年11月開始接載女死者,對她一見鍾情。二人交換電話,死者成為熟客,其後兩人不時外出逛街吃飯。無奈死者已有德籍男友,被告只能維持友誼關係,但免費管接管送。
但至2010年7月初發生被告所謂的轉捩點,他指死者向他商借一萬元,並接受被告提議,每周搭其的士往僻靜地方,在車上性交。
至10月26日案發傍晚,被告駕的士到上環接死者放工,駛至西貢大坑口村殯儀拜祭場外的小徑,被告聲稱兩人在車上愛撫,死者提出分手,但要求被告再借錢給她還債。被告謂二人爭執,死者手肘撞向他的下體,他劇痛盛怒,失控下雙手扼住死者的頸,令她失去知覺。被告於是將死者放到車尾箱,將的士駛至鴨脷洲,27日凌晨將死者丟入海。他稱當時不知死者未死。
《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