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積犯在梯間搶劫女子後,逃走時揮刀刺傷一名追捕的便裝警署警長下顎。他早前承認三項搶劫罪,但否認蓄意傷人,堅稱是糾纏間誤傷警長,並反指追捕的九名警員向他施用過度武力,導致他右腳小腿粉碎性骨折,須長期坐輪椅,警方因此誣告他。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後,被告獲還清白,陪審團裁定他蓄意傷人罪名不成立。被告正向當局投訴相關警員的行為。
被告陳世潮(57歲)過往曾有多個類似案底,但辯方大狀指被告經此案後已不良於行,再犯機會不大。辯方亦成功爭取,將四份警方原本不打算保留的被告驗傷報告轉交被告。被告承認的搶劫控罪,判刑押後至5月14日。
搶劫罪月中判刑
案情指被告於2010年12月6日、2011年2月8日及22日,先後在沙田禾輋邨、黃大仙下邨及深水埗大南街364號唐樓,尾隨及行劫三名老婦,搶去金頸鏈及玉吊嘴等飾物,共值21,500元。
被告在最後一次犯案時弄傷女事主手腕,逃走時遭埋伏現場的便裝探員追捕。警署警長吳少華曾於庭上供稱,他見被告從唐樓走出時便警誡對方,被告稍為遲疑便衝前用力將他推倒地上。他感到下顎被刺傷,才知被告手持利刀。
吳在盤問下否認被告其實是不慎刀傷他,也否認因使用過度武力令被告受傷,故將拘捕的經過誇大,誣告被告蓄意傷人。
案件編號:HCCC35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