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早前八達通公司出售客戶個人資料圖利,促使政府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定收集者將個人資料用於直銷活動、轉移或出售予第三者前,需先取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現行草案建議需書面同意,但政府最近提議可口頭表示不反對。私隱專員蔣任宏指這會減低對市民的保障,建議需加入14日內補發書面確認。
草案並建議,違例將資料用作直銷,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如果未經當事人同意出售客戶個人資料,會被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而現行罰則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政府的建議大大削弱法例對市民的保障,因為縱然有電話錄音,「未必每句都聽得清楚,佢錄晒佢讀啲乜嘢,但市民未必能掌握全部內容。」
建議訂明截止日期
對於專員補發書面確認的建議,涂謹申指對方取得口頭同意後,缺乏誘因寄出書面確認,就算寄出亦可能寄失,市民收到又未必能聯想到是哪一次對話。
另外,草案提出「不溯既往」的安排,容許商戶沿用在法例生效前所收集的資料續作直銷等用途,惟只能用於原有類別的產品或服務。
蔣任宏指出,預計法例通過後,公署和商戶也需時落實新程序和新指引,及需向市民作宣傳教育。銀行公會早前提出需要不少於10個月過渡期,法例才正式生效。為免期間有商戶為迴避規管,作大規模,不同產品或服務的銷售,他建議訂明「截止日期」,例如在立法會通過法例當日或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