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候任特首梁振英不惜動用豁免權,聘用非永久居民陳冉為候任特首辦項目主任,惹來外界強烈批評;有政界及立法會議員發現,有關任命有可能違反《基本法》內有關特區政府聘用非永久居民的限制,要求公務員事務局及梁振英交待。
外籍者只可任專門職務
《基本法》第101條規定,特區政府可聘請「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顧問」,並容許政府「必要時並可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政府部門的專門和技術職務」。
有政界人士質疑,《基本法》第99條規定,特區政府任職的公務人員,必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而第101條的規定,又只適用於聘用英籍或其他外籍人士,質疑梁聘用中國籍非永久居民的陳冉,有否牴觸《基本法》之嫌。
該政界人士又指,《基本法》規定外聘外籍人士任職政府部門的顧問,只可出任「專門和技術職務」,質疑陳冉是否屬於有關類別,因陳出任的候任特首辦項目主任職位,並非專門或技術職務,質疑公務員事務局是否不應批准梁行使豁免權聘用陳冉。
民主黨涂謹申也質疑,若據《基本法》第101條,難以明白梁振英有何必要性外聘陳冉出任候任特首辦項目主任,「我都唔明點解佢(梁)咁都得」,指《基本法》第101條指明外聘人員要有「專門和技術顧問」,認為陳冉職位不符合有關規定。
公民黨梁家傑亦認為,梁振英和公務員事務局應該解釋,當局為何認為由陳冉出任特首辦項目主任具「必要性」,以及當中是否有人行使特權。
公務員事務局拒絕評論
香港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張達明則相信,《基本法》第101條不適用於陳冉的例子。「《基本法》係有關主權嘅概念,所以有條文針對英籍及外籍人士,至於聘請中國籍的非永久居民,應該係政策問題。」本報就有關陳冉聘任是否牴觸《基本法》一事向公務員事務局查詢,局方表示不會評論個別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