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社民連三名成員包括現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指《立法會條例》第39條規定,被定罪而未服刑者不能參選立法會選舉,牴觸《基本法》賦予公民的參選及選舉權,申請司法覆核要求聲明有關規定違憲。法官林文瀚昨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予兩名有刑期在身而欲參選的社民連成員,案件排期於6月6日審訊一天。
牴觸公民參選權
昨獲批受理司法覆核的兩名社民連成員包括,因衝上台搶鄭汝樺咪被判囚14日的黃軒瑋,及因衝擊替補機制而被判監兩個月的梁國雄。至於另一社民連成員黃浩銘以選民身份提出申請,則被法官基於《基本法》無保障公民在選舉中投票給特定參選人為由拒絕其申請。據悉,黃及梁正就定罪等候上訴。
梁國雄昨批評《立法會條例》第39條不理會刑期長短,參選人是否正等候上訴及控罪性質等,「一刀切」不讓被定罪而未服刑者不能參選立法會選舉,牴觸《基本法》賦予公民的參選及選舉權,亦有損公眾利益。梁國雄還笑言,據過往數年他在新界東選區的得票率,可知「好多人想選我,唔知法官你係咪屬於果區。」如不准他司法覆核,至選舉後才作選舉呈請推翻投票結果,將涉及選舉開支更耗公帑。
法官亦關注官司對選舉或構成不明朗,即使司法覆核從速聽審,如雙方不滿意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定斷,最快亦已過提名期。但考慮申請人的理據,決定即使黃及梁未正式申請為參選人,亦運用酌情權,受理兩人的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51、52、5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