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被告向警方解釋,在案發後兩日內曾四次致電死者,又兩度發短訊叫死者回電,目的是想轉移警方視線,希望警方不會懷疑他。
他聲稱死者被扼頸時不斷掙扎,其後失去知覺,他大驚下將死者的內外褲丟入草叢。他知悉鴨脷洲利南道海傍地點僻靜,遂將死者運往該處「棄屍」,怎料有人「釣魚同拍戲」,故由晚上9時等候至翌日凌晨2時,待眾人散去才將半裸下身的死者拋落海。
警方曾問被告知否現場「拍緊乜戲」及「有冇明星」,被告自言太緊張,沒有留意。
另外,被告聲稱死者遭扼頸後知覺盡失,在鴨脷洲被搬出車尾廂時「面都黑晒」,而「屍體」墮入海中後沒有呼叫或掙扎。控罪列明被告是在鴨脷洲謀殺死者,控方亦於開案陳詞中力指死者肺部入水,推斷她是溺斃,稍後會傳召法醫解釋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