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部門服務收費水平原則是收回成本,審計署發現破產管理署有盈餘多年,卻無減低收費,偏離政府收費政策,要求該署須減價,把收費調整至合理水平。
審計報告指出,破產管理署過去多年一直有營運盈餘,收回成本比率持續逾100%,2009至2010年度及2010至2011年度的收回成本比率分別為129%及136%,但收費水平維持不變,該署亦未向賬委會交代檢討成本的結果。
該署回應指沙士前後破產及清盤個案急增,導致06至07年度收回成本比率創高峯,達236%,其後此比率一直有下調趨勢,預計將來只會接近收回成本,因此未有調整收費。審計署建議破產管理署日後檢討收費時,須嚴格遵從政府收費政策,加快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