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小巴大王後人爭產,昨日雖經主審法官及代表大狀力勸和解,但母女仍不顧親情,堅持對簿公堂。案件昨在高等法院開審,原告母親力指付出的金錢實屬投資,女兒只是以信託形式持有涉案小巴。但身為被告之一的女兒卻稱,母親只是借錢給她購買小巴,她只需還款便可,自己才是每輛現值670萬元小巴的真正擁有人。
原告一方開案陳詞指,原告崔惠芳自80年代起已投資小巴,至2000年借款160萬元給老父、亦即本案首被告崔新,作為購買小巴之用。原告指老父曾聲稱不會交出賣車所得,但當作原告繼續投資,至今原告只獲歸還其中10萬元。
原告續指,崔新又於03年以她名義向朋友借款買小巴,然後小巴歸潘詠珊名下。原告認為次被告當時只是以信託形式持有涉案小巴,故要求取回小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