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鏡拍攝未必違私隱

長鏡拍攝未必違私隱

【本報訊】私隱專員公署指娛樂雜誌《忽然一周》及《FACE》偷拍藝人,違反私隱條例有關公平公正搜集資料原則,裁定違反私隱條例一事,律師兼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案件若交由法院審理,相信法院會考慮報道是否涉及公眾利益,不會只以藝人私隱權利來判定。

法院須平衡公眾利益

涂表示,若有關雜誌提出司法覆核,法院便會審理,一般會較私隱署考慮更多因素,例如雜誌以報道為由提出抗辯,法院便考慮有關報道是否涉及公眾利益,平衡有關報道重要性。「例如雜誌偷拍某藝人嘅生活,原來揭發該藝人雖是禁毒大使,卻暗地裏吸毒,咁該藝人私隱未必可凌駕於公眾利益之上。」
以放大器等長鏡頭拍攝別人家居,是否已違反個人私隱,涂說重點應在被拍者有沒有作合理自保措施,「合理期望係,有人以長鏡透過罅隙偷拍,咁就算侵犯私隱,但如果佢赤條條企喺露台,當然唔可能期望可保障個人私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