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員因工作受傷需接受由註冊醫生、中醫或牙醫的治療,除非僱主已向僱員提供足夠的免費醫治,否則僱主須支付診金、藥物及入住醫院等醫療費用。
醫療費的補償以實報實銷計算,補償額設有上限如接受門診治療或住院服務為200元;兩者同接受則為280元。
僱員如按同一處方自行購買第二次或以上的藥物,若藥物處方上有該藥物的配發次數,僱員是按照該指示而配發,則可獲僱主支付有關醫療費用。
就接受註冊中醫所進行的醫治所招致的醫療費,只適用於08年9月1日或以後遭遇工傷或患上指定職業病的人士。
工業傷亡權益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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