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住戶分居期間,任何一方不會被要求遷出,待離婚訴訟完成後,承租人或其前配偶須與屋邨辦事處接洽,了解租約管理事務政策。
如雙方就公屋租約未達成協議,通常撥歸獲所有子女管養權、與子女共住照顧起居生活和認可(成年子女、父母及姻親)的一方;離婚後單身一方須遷離,如無法另覓居所,又符合入住中轉屋資格,可申請新界區中轉屋的一人單位及透過輪候登記冊申請公屋,可縮減輪候時間,只三年為限。
管養子女另配公屋
如夫婦各自獲判一名或以上子女的管養權,或戶籍包括其他親屬,則雙方入息及資產不逾輪候冊入息及資產限額和家庭成員均沒擁有住宅物業,房屋署會考慮為雙方編配各自的公屋單位;或可以綠表(有效期一年)申請,透過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置業。
檔案編號:011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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