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擬改革增吸引力

信託擬改革增吸引力

【本報訊】為加強本港作為資產管理中心的地位,港府計劃改革《信託法》,昨公佈修改法例條文的諮詢文件,諮詢市場兩個月;其中一項建議是增加財產授予人對投資的權力,以吸引東方人在港設立信託。

增授予人投資權力

現行《受託人條例》早於1934年制訂,至今未有改動,政府近年參考英國及新加坡修訂的相關法例展開諮詢工作。為與時並進,政府建議修例,講明任何信託不會因財產授予人保留投資權力或資產管理職能,而變成無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陳維民坦言,東方人對信託的概念較保守,按現行條例把資產交予受託人便無權過問,恍如賣斷,修例讓授予人保留投資權力,令他們容易接受信託。當然,授予人與受託人要訂明權限,若授予人權力太大,則失去信託的真正意義。
政府又建議,廢除限制信託的時限和收益累積等過時的規則,慈善信託則最多可累積收益21年,以免長時間不派錢。
針對保障受益人利益,政府建議,讓受益人在符合若干條件,如年滿21歲,可循簡單省時途徑炒掉受託人,毋須按現行條例經法院批准進行。一定要所有受益人同意行動的規定則不變。
換言之,簡化程度不等於受益人容易分家。